複選題
3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無違該解釋之意旨?
(A) 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B) 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C) 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尚無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D) 羈押法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尚無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基本上具實質之差異,應受必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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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4), B(926), C(117), D(309), E(337) #579242

詳解 (共 4 筆)

#1328005

其實(E)選項來自於釋字654的理由書「  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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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163
【釋字第 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
(共 3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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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03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1...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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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60
E有爭議,畢竟已經羈押代表已經不是完全的無罪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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