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公務人員「迴避任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長官對於
四親等以內血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B)各機關長官不得任用配偶為直接隸屬
機關之長官
(C)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三親等以內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
位中任用
(D)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任用規定之限制〔95 行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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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8), B(232), C(462), D(1089), E(0) #142477
統計: A(2508), B(232), C(462), D(1089), E(0) #142477
詳解 (共 10 筆)
#128159
補充:易搞混
任用法 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程序法 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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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25040
公務人員任用法26=>三血.三姻
行政程序法32=>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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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70
兩種法律兩種規定
那些立法委員吃大便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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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8158
行程-本配、前配、三姻四血、代、輔、證、鑑,自迴避
公任-本配、三姻三血,應迴避。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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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46
所以才說它是漏洞
既然前妻不是姻親 所以任用法前妻要迴避嗎?
如果不用迴避 花蓮縣長傅崐萁任用其前妻為副縣長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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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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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49
任用vs.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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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24
沒有漏洞阿
有漏洞也大概只有 所謂的前妻沒在法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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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95
任用法迴避:三等血、四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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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7
再哪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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