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為之免職處分,該公務人員得尋求權利救濟的終審機關為何?
(A)行政法院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所屬行政最高層級機關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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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4), B(485), C(43), D(990), E(0) #199944

詳解 (共 7 筆)

#183219
終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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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817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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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90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公務人員對於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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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552
關鍵概念:免職處分與救濟途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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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457
免職 覆審(保訓會) 然後 行政訴訟(終...
(共 3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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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25
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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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050

好可怕還是有近600位

 再申訴  復審

其終審機關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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