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其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相對人因原處分機關未教示而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即無法救濟
(B)無論何時提起救濟皆視為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
(C)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提起救濟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D)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是否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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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415), C(9975), D(103), E(0) #223316
統計: A(83), B(415), C(9975), D(103), E(0) #223316
詳解 (共 4 筆)
#318676
行政程序法§(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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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449
有錯通知 太長送他 最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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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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