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屬於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C)法律優越原則
(D)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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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70), C(7595), D(63), E(0) #163852

詳解 (共 1 筆)

#465458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簡單說:如果該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情,行政機關不可因法律無規定,就自己另訂一套此即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即下位階法規範不可抵觸上位階法規範。
其基本意義乃提國家行政行為須受法之拘束,也即以法來支配、指導行政,行政行為不可抵觸法規範。此行政行為包括各種形式之行政行為,諸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事實行為。此則憲法優位於法律、法律優位於命令及其他國家行為。

簡單說:做任何行政行為皆以不違背法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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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5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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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把抓》★ "牴觸"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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