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唆使乙去竊取乙之父親A所收藏的字畫,乙因而萌生行竊之意,並順利行竊得手。以下有關甲、乙2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
(B)甲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C)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D)甲、乙2人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統計: A(427), B(566), C(3517), D(125), E(0) #322544
詳解 (共 10 筆)
因親屬間竊盜罪是身分犯,故不選(D)
由題意知,乙因身分關係成立「親屬間竊盜罪」之正犯 => 「直系血親」之「親屬間竊盜罪」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324條第1項)。
刑法第31條第2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乙因身分關係(直系血親)得免除其刑,而甲為無特定關係之人,故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通常之刑)
|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的正犯
(B)甲與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共同正犯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正犯
(D)甲與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侵佔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佔罪的共同正犯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5 年 - [法學緒論] 9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通#3191
答案:D
【D】41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B)因為甲所教唆者係公務員,因此應加重處罰
(C)只有當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時,甲的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D)甲應就乙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本條第1項之說明
若警察串同受訊問人為虛偽之陳述,予以登載筆錄,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應負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責,而受訊問人縱無公務員身分,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負同法第213條之共犯責任。
----------------------------------------------------------------------------------------------------
本條第2項之說明
例如某甲欲殺其父,央請某乙共同實施既遂,殺直系尊親屬之罪較普通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重,故某乙應僅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而某甲因身分之故,而應科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刑。
| 第 321 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