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身心障礙中有哪幾類的成因與神經心理功能異常有關?
(A)自閉症、視覺障礙
(B)自閉症、學習障礙
(C)聽覺障礙、學習障礙
(D)身體病弱、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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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4675), C(247), D(90), E(0) #441582

詳解 (共 2 筆)

#742921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
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
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187 期 20120928 教育文化篇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
定。
第 八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
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
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
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
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187 期 20120928 教育文化篇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
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第 十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
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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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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