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旨在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屬於該法規範內容?
(A) 總統、副總統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B) 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應申報財產
(C)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應申報財產
(D) 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其範圍另定之
(E) 公職人員生活與消費顯超過薪資收入者,且查有證據,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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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18), C(1891), D(1872), E(1866) #654762

詳解 (共 4 筆)

#953042
(A)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B)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應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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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982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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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99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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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143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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