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無著郵件中內裝有價值物品,自郵件交寄日起滿多久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A)滿六個月
(B)滿一年
(C)滿三年
(D)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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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23), C(956), D(28), E(0) #3822501
統計: A(217), B(123), C(956), D(28), E(0) #3822501
詳解 (共 2 筆)
#7326733
第204條,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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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62
204條
無著郵件
由本公司
指定之郵局
拆閱處理,
能獲知
寄件人地址者,
即將原件
裝入特製封套,
退還
寄件人;
無法退還者,
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
或物品係
無價值或
不得為買賣標的者,
自郵件交寄日起
屆滿查詢期限
一個月後
銷燬之。
其性質
易於腐壞或
不能久存者,
得由郵局
隨時
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
物品係
有價值或
得為買賣標的者,
自郵件交寄日起
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
即變賣之;
其性質
易於腐壞
不能久存或
數量有消減之虞者,
得先行變賣,
並將價款
保存
至郵件交寄日起
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
寄件人之郵件,
如原件為
欠資郵件或
按規定
應補付
郵資差額
或另付資費者,
於投交時
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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