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意旨?
(A) 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B) 禁止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事宜
(C) 禁止臺灣地區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事宜
(D) 經許可輸入臺灣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尚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E)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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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6), B(99), C(367), D(315), E(773) #579246

詳解 (共 4 筆)

#94735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2(締結聯盟之同意)【相關罰則】第1項~§90-2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條之3(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合作之申報)【相關罰則】第1項或第2項~§90-2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第34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台廣告之許可及禁止行為)【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4項~§89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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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358
B、C  錯在"禁止"
D 錯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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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436
A)2
B)33-2
C)33-3
D)34
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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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287
(A) 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E)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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