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為和解契約
(B)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雙務契約
(C)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D)行政契約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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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0), C(33), D(1387), E(0) #331883

詳解 (共 2 筆)

#2383612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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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562
(C)(D)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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