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下列對象中,何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A)履約外國人停留時間在30日以上者
(B)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C)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D)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6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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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79), C(16), D(28), E(0) #527227

詳解 (共 1 筆)

#1451204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B)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C)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41  號令修正公布之第48條條文,為達國家延攬國際學術人才之目標,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放寬國際人士來台從事經教育部認可之學術活動,雇主皆不須申請聘僱許可
故已無「6個月內之短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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