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統計: A(1174), B(2899), C(278), D(123), E(0) #948520
詳解 (共 10 筆)
1.考選部公布答案仍然只有:(B)
2.以前上刑法課時老師有提到,在用三階論代入之前,要先評斷這個「行為」是否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若不是,就完全不用考慮後續三階論法來看是否成立犯罪了。因此選項(A)的舉止,是先已經符合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後,再去討論是否符合(具有)第一階段構成要件該當性中的因果關係
按刑法意義(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而此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或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果,至於,下列之情形皆非刑法意義(概念)上的行為:
(1)無意識參與作用之反射動作。
(2)受她人之力的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完全被排除或支配的情況下的機械動作。
(3)睡眠中或無意識中的行動或靜止。例如睡覺中之翻身動作、夢遊。
(4)因病發生之抽搐,或因觸電或神經注射而生的痙攣。
(5)手腳被綑綁而欠缺行動可能性的靜止。
資料來源:參考高普特考法學緒論(鼎文書局/胡劭安著)
我是以這樣的邏輯去解的,分享一下~
犯罪審查順序: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個人減免事由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即使不具備因果關係,但是你已經做了。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這只是違法性認識之欠缺或錯誤的情形,還是要罰。
而(B)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應該相當於「心神喪失(不罰)」的情形,所以可直接視為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因果關係指的是「行為」與「結果」間的連鎖關係。
有無具備因果關聯則是行為人負不負刑事責任的關鍵。既成刑法上認定之行為(是否欠缺意志支配之可能性),再來討論與結果的關聯性。
故討論到是否具備因果關係時,該舉止已被認定為刑法上之行為。
所以(A)已被評價為刑法上所稱之行為,只是與結果無連鎖關係。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因果關係
在夢遊過程中打破室友的玻璃杯,不成立器物毀損罪的理由是:
(A)阻卻違法性 (B)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C)客觀處罰(可罰性)條件未成就(D)欠缺刑法意義的行為。
刑事責任的歸屬以行為為前提。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有人格表現的行為,即「心理/精神現象」的行為;亦有認為具刑法意義的行為係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內在要素必須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則須具備社會重要性的身體行止。單純的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反應、絕對強制下的行為、因病抽搐之動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為。
選項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例如夢遊,並非刑法上意義的行為
同題型: B 27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警察◆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4年 - 104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_行政警察人員 法學緒論#2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