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物二賣時,後買者倘已取得所有權,其所有權當然優先於先買者之債權
(B)承攬人就工作物重大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
先的抵押權
(C)善意取得之動產質權雖係成立在後,仍優先於該動產上成立在先之動產質權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之典權,其效力優先於先成立之抵押權
統計: A(435), B(399), C(774), D(1602), E(0) #1410286
詳解 (共 10 筆)
個人理解,有請高手
A 的意思應該是 X有支筆要賣 Y說 你留著等等賣我 後來 Z來了 直接就付錢買走 Z當然取得所有權
B 原本這個房子可能只價值200萬 屋主把房 抵押給 X (假設 屋主 欠 X 500萬)
後來承攬人Y 來修繕 屋主也把房子抵押給 承攬人Y 後來修一修房子從200 變 300萬 價值整整多了一百萬
這時候X不能說 X先登記抵押權 所以多的這一百也算X的 ,
因為Y也有抵押權在這個房子上而增值的100萬是因為修繕後才增值 在這多出來的100萬 承攬人有抵押優先權
至於 C 我只能用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來解釋了 ...
D就是物權有優先效力 ( 抵押權優先於債權受到清償 ) 所以典權不會優先於抵押權
物權之優先效力
1.物權vs債權:物權優先於債權-->(A)
2.物權vs物權:
(1)原則:成立在先優先於成立在後-->(D)
(2)例外:
a.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b.費用性擔保物權優先於融資性擔保物權-->(B) (費用性擔保物權=以擔保因保存或增加標的物價值所生之債權為目的)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後,原存在於該動產上的一切負擔歸於消滅-->(C)
以上是應付法學緒論(大意)的簡易判斷法,完整論述有太多龐雜例外,不須深入鑽研
破題-簡答
(D)民法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典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一、用益物權(典權;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vs 擔保物權(抵押權)
目的不同,可分而設之,沒有順序問題。
二、用益物權 vs 用益物權
目的相同,不可重複設定
三、抵押權 vs 抵押權
按登記順序
補充8F有提到的: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完全物權:得全面的支配其標的物之物權,如:所有權。
定限物權:僅得於一定之界線內,之配其標的物之物權,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如: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區別實益:定限物權有限制完全物權之作用,其效力較優,例如:同一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並存時,則後者較前者得優先使用。
以上,資料來源為程怡老師的法緒課本
物權例題: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最高法院判決創設物權
(B)得依法理創設物權
(C)得依行政命令創設物權
(D)得依習慣法創設物權 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Q.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稱之為:
(A)物權行為獨立性
(B)物權行為從屬性
(C)物權行為永久性
(D)物權行為無因性
Q.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物權?
(A)地上權
(B)留置權
(C)抵押權
(D)農育權 .
Q.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與民法物權編規定不符合?
(A)債權之發生與該留置物無需有牽連關係
(B)屬於法定之擔保物權
(C)不適用於不動產
(D)不得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 .
民法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Q.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其登記為:
(A)成立要件
(B)生效要件
(C)對抗要件
(D)抗辯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