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罰法有關職權不處罰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為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案件
(B)須案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C)得命行為人提供義務勞務折抵罰鍰
(D)得對行為人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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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175), C(3340), D(276), E(0) #492724
統計: A(365), B(175), C(3340), D(276), E(0) #492724
詳解 (共 7 筆)
#758317
| 第 19 條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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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916
行政法很像沒有折抵罰鍰吧…刑法才有折抵罰金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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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336
行政罰法§19-->便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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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054
我個人判斷是:既然都不處罰了,就不用再以勞務折抵了吧!如果還要勞務的話不就還是有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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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72
法條題。行政罰罰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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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214
雖然A的敘述非完整法條,但其與法條上前段的文字並無相異,後段只是告知機關針對情節輕微做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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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568
答案(A)的敘述不完整, 不能算對吧 ,後面的敘述才是職權不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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