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為確保行政程序符合公正、公開與民主所要求之制度?
(A)當事人得閱覽卷宗
(B)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公務員迴避制度
(D)機關內部規定對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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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95), C(209), D(4525), E(0) #3117191
統計: A(168), B(95), C(209), D(4525), E(0) #3117191
詳解 (共 3 筆)
#585580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行政程序法§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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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693
D選項是敦促當事人盡速辦理
課予義務之對象是一般民眾
而非基於公正、公開及民主的原則對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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