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A)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復查
(C)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D)以書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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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82), C(358), D(10), E(0) #180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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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907
第 47 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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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459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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