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末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 為,處行為人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 10,000-50,000 元
(B) 100,000-500,000 元
(C) 1,500-7,500 元
(D) 300-1,500 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7), C(806), D(13), E(0) #593988

詳解 (共 1 筆)

#1581189

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