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丙共有房屋一間,每人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若該屋窗戶玻璃因颱風而毀損,共有人欲加以修繕,其要件為何?
(A)共有人全體同意
(B)各共有人得自行為之
(C)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
(D)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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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5125), C(297), D(106), E(0) #159036

詳解 (共 8 筆)

#544107

第 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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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27
第一  共有(分別共有) (通常共有)--有持分概念之適用

  •  1.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一物  共同享有所有權也

  •  2.民法第八一八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3.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4.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二項  因特別法土地法第34條之一已有規定  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已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5.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一項前段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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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404

甲、乙、丙共有房屋,下列何種行為,甲雖未得乙、丙同意,亦得為之?
(A)
拆除房屋(B)出賣房屋(C)讓與房屋(D)設定抵押權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答案:B

民法第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AC、變更、及設定負擔>>D,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讓與為處分行為,不是變更。拆除是事實上處分,讓與為法律上處分。出賣房屋為負擔行為,非處分行為。

老師說~

「出賣房子」用語不精確,應改為締結房屋買賣契約,既然是契約,何須經他人同意?這樣講就很容易理解了!!

這是很基本的民法債權相對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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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146
依本題的意思來講的話,甲可以自行修理窗戶,假如修理費用為300元的話,可以向乙、丙各自請求100元的修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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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89

下列關於共有物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訂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B)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
共有物之保存,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1501#3816答案:A,D

A.C.民法820(新法條)98/1/23修正

共有物之管理(包括舊法改良),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D.民法第820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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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136
關鍵在2f法條最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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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712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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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52
2f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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