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不因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
(A)訂立蓄養奴婢之契約
(B)男十六歲與女十四歲訂立婚約
(C)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提供房地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D)雙方代理之行為
統計: A(102), B(557), C(849), D(2021), E(0) #1410287
詳解 (共 9 筆)
(A)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B)民法第 973 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C)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D)雙方代理,係指代理人代理本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或同時代理數人互為法律行為之代理。
(1)所謂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者 : 即代理本人與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亦稱"自己代理" ; 例如 : 甲為乙之代理人,而將乙之房屋出賣與甲自己。
(2)所謂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者 : 即某甲既為乙之代理人,同時又代理丙與乙為法律行為,亦稱重複代理或狹義的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效力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並非當然無效。雙方代理實際上乃逾越代理人之代理權,故應依無權代理之規定處理,效力未定。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法律上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該雙方代理人厚此薄彼,失其公正立場,於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且不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意定代理,或是法律規定的法定代理(例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監護人等,均是所謂的法定代理人),都禁止雙方代理行為。
但違反雙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並不是完全無效,在經過委託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雙方代理所成立的法律行為還是有效;若不符合這2種情形,則為無效。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280
違反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法律效果都是跟無權代理一樣,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以下補充:
無權代理=以「本人(物主)」名義
債權-效力未定(經本人同意始生效力)
物權-效力未定(經本人同意始生效力)
無權處分=以「自己(處分人)」名義
債權-有效(買賣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民法允許出賣他人之物)
物權-效力未定(經本人同意始生效力)
二、「依公司法第十六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穩定公司財務,以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若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之情形相同,仍應在禁止之列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 O 三號判例) 。換言之,公司法第十六條所規定「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包括人的擔保及物的擔保在內。本件乙公司之章程中並未規定得對外保證,則負責人陳旺以乙公司名下之房地為該承攬工程之履約而為 B 公司設定抵押權 (擔保物權),則該抵押權之設定對於乙公司自不發生效力。乙公司得訴請 B 公司塗銷已設定之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