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針對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司法院
對此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釋字第 695 號解釋以為闡明,此乃是憲法賦予司法院何種職權的表現?
(A) 統一解釋法令
(B) 解釋憲法
(C) 解釋法令
(D) 行政訴訟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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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6), B(258), C(339), D(172), E(0) #1235561
統計: A(1706), B(258), C(339), D(172), E(0) #1235561
詳解 (共 4 筆)
#1309623
解釋法律和命令一定要加"統一"字眼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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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48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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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779
事實摘要
釋字第695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民事庭法官,原因案件係該庭審理之租地契約事件。原告楊弼光等二人先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向羅東林管處申請補辦清理訂立租地契約,經該處以申請資格及申請標的俱與相關規定不符為由否准;原告乃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無受理權限,以98年度訴字第1590號裁定移送宜蘭地院。案經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以判決駁回,原告遂向宜蘭地院提起上訴,宜蘭地院民事庭審判長楊麗秋、法官林俊廷及張軒豪認該事件為公法爭議,其並無受理權限,因此一見解與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有異,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9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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