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政府機關所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預算及決算書
(C)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訴願審議紀錄
(D)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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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30), C(3427), D(545), E(0) #492725

詳解 (共 9 筆)

#740231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訴願審議委員為內部單位會非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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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613
訴願審議委員內部單位非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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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237
筆記:訴願審議委員為內部單位會非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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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241

只有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才要公開

合議制機關: NCC.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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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349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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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461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7條,及第18條都是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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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717
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一、條約、對外關係...
(共 7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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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346
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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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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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26643
未解鎖
第 7 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
(共 3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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