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教育法學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公權力關係
(B)相對權力關係
(C)一般權力關係
(D)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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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80), C(80), D(575), E(0) #112862

詳解 (共 3 筆)

#70783
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又稱做特別服從關係(Das sondere Subjektionsverhaltnis),為行政法學上之專有名詞。此係指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法之負有服從之關係,以此為之關係。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之並實施必要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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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84

此理論乃源自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其家臣之關係,後兼括涵蓋公務員、軍人、學生與學校、人犯與監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之關係。

第二章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doc - 第二章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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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534

答案是 (D) 特別權力關係。

解析:

在教育法學的觀點中,學校與學生的關係並非單純的一般公權力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稱為 「特別權力關係」。這表示:
1. 學校具有教育管理的職權,可以訂定校規、處分學生(如記過、停學等)。
2. 學生則享有受教育權,但也需服從學校的規範。
3. 與一般公法關係不同,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不完全受到「一般行政法」的限制,而是基於教育目的來施行。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A) 公權力關係:公權力關係通常指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學校(特別是公立學校)確實行使部分公權力,但它與學生的關係超越一般公權力範圍。
• (B) 相對權力關係:這比較像是平等主體間的契約關係(例如公司與員工),但學校對學生擁有一定的管理權,並不屬於這種關係。
• (C) 一般權力關係:這個說法太籠統,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具有特殊性,因此不適用一般的權力關係概念。

所以,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應歸類為 「特別權力關係」(D)。


From: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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