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股東提案權行使的限制?
(A)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
(B)股東所提議案不得超過300字
(C)股東持股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D)股東提案後應親自出席股東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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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818), C(410), D(3950), E(0) #309757

詳解 (共 6 筆)

#236264
公司法172-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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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01
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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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趴1按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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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963

公司法

第 172-1 條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

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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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941
民國94年5月27日修訂公司法172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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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8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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