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原則上得為訴願代理人
(B)訴願委任之解除,得由訴願人以口頭通知受理訴願機關
(C)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經受理訴願機關之同意,得為撤回訴願之行為
(D)訴願人本人死亡或喪失訴願能力時,訴願代理人之訴願代理權亦隨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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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1), B(244), C(1469), D(473), E(0) #2020063

詳解 (共 5 筆)

#3424684

1、第 33 條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2、第 39 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
機關。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
別委任不得為之。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
有變更、機關經裁撤、改組或公司、團體經解散、變更組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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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266

(A)訴願法§33

得為訴願代理人之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B)訴願法§39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
機關。

(C)訴願法§35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
別委任不得為之

(D)訴願法§38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
有變更、機關經裁撤、改組或公司、團體經解散、變更組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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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原則上得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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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628
撤回訴願 非特別委任 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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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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