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兒童及少年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成為收出養媒合機構?
(A)公私立幼托園所
(B)縣市社會局
(C)兒童醫院
(D)公私立兒童及少年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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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 C(0), D(72), E(0) #3792168
統計: A(0), B(16), C(0), D(72), E(0) #3792168
詳解 (共 2 筆)
#727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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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771
::: 社家署全球資訊網 :::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 https://share.google/zvM9nJFwH2UptI3KK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15
第 15 條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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