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請問其中提到的「視為」,在法學方法論上又稱為:
(A)推定
(B)涵攝
(C)漏洞
(D)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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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64), C(7), D(2282), E(0) #159762
統計: A(306), B(64), C(7), D(2282), E(0) #159762
詳解 (共 2 筆)
#1502990
推定:
係對於特定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法律上依一般通常情況加以推論認定。法律條文中常見「推定」一詞,但推定之事實通常難以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而依事理之演變推導而出的結果,係為法律上處理事務的便利性而設;因此,如有不同的主張,可提出反證以推翻。
擬制:
係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依據法律政策,將特定事實確定,而不考慮真實為何,在法條文字中,擬制以「視為」表示;由於擬制為法律政策上的一種擬定,並以立法手段將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決定生活關係中的事實,故不容許舉反證加以推翻,此與推定不同。
涵攝:
原意為「置於其下」,引申出的涵義便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也就是說,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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