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時,如何救濟?
(A)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行政訴訟
(D)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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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325), C(38), D(11), E(0) #331697
統計: A(84), B(1325), C(38), D(11), E(0) #331697
詳解 (共 2 筆)
#709995
行政執行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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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580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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