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
(B) 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C) 清潔隊
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D) 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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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28), C(125), D(434), E(0) #2769258
統計: A(925), B(28), C(125), D(434), E(0) #2769258
詳解 (共 8 筆)
#5080312
To:魚子醬
參照國賠法§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國賠法的公務員認定是最廣泛的公務員,只要「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全都算公務員
→例如各機關雇員、工友、司機都可以是國家賠償法的求償對象
資源回收是國家應行完成的公共任務,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至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而民眾亦須依規定於定時定點放置垃圾,不得任意棄置,故其行為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給付行政(國家福利行政)行為,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詳細可參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8_93&qa_id=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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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100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 內政部違約轉租國有財產→→釋字448號: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B) 縣市政府為廢棄物之清理
(C) 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D) 衛生福利部發布旅遊疫情警示新聞稿→→→公法上事實行為(雖非一般處分,但發布新聞稿其事實行為,亦可代表政府機關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行使公權力,亦有適用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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