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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經法院判決須對戊連帶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於賠償100萬元後,欲請求乙、丙、丁各自償還25萬元之分擔額時,乙已不能償還,就乙不能償還之部分,應由何人承擔?
(A)由甲自行承擔
(B)由甲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C)由戊與甲、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D)由戊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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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4462), C(419), D(99), E(0) #159038
統計: A(507), B(4462), C(419), D(99), E(0) #159038
詳解 (共 10 筆)
#204114
求償權人是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經向債權人全部還完
之後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
所以就是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所以求償權人不是債權人拉!!!跟連帶債權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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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89
| 第 282 條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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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88
| 第 282 條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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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52
聯貸債權......為甚麼不是(C)?
之前做過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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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如何分擔? (A)由求償權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B)由求償權人自行承擔 (C)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D)由求償權人分擔一半 |
到底誰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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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323
| 第 282 條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
裝死或耍賴不是"不能償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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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88
求償權人=甲
我懂了!
抱歉耍笨了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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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94
可能他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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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47
= =這筆債本來就甲丙丁戊四人分攤 如今乙跳樓先 自然變成三人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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