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某甲所獲得之建造執照處分,因鄰人乙提起訴願,而遭訴願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時,某甲如何請求救濟?
(A)某甲應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B)某甲應直接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C)某甲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再作成新的建造執照處分
(D)某甲應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再作成新的建造執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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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685), C(61), D(67), E(0) #1218211
統計: A(123), B(685), C(61), D(67), E(0) #1218211
詳解 (共 2 筆)
#1487775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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