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對於勞工保險不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B)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C)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D)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12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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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2), C(29), D(298), E(0) #527231
統計: A(23), B(22), C(29), D(298), E(0) #527231
詳解 (共 2 筆)
#934411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 收養登記 在保險 事故發生時 未滿六個月 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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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617
A:24條
B:25條
C:26條
D: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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