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外國人之收容程序,外國人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B)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抗告
(C)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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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0), B(1794), C(861), D(385), E(0) #2020065
統計: A(3740), B(1794), C(861), D(385), E(0) #2020065
詳解 (共 10 筆)
#342915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 送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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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743
不服暫予收容→聲請收容異議
不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停止收容
有關外國人之收容程序,外國人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老師說收容異議寫成聲明異議也可以
(B)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抗告
→抗告是針對法院下的裁定,本題暫予收容處分是行政處分,要先聲請收容異議才可以針對後續法院下的裁定提起抗告。
(來源:阿宇行政法上課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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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794
46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 如何處理?
(A)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B)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D)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答案:A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高普考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63285
(A)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B)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D)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答案:A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高普考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6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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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339
A 聲明異議應改->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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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357
會不會是「聲明異議」是有別的實務見解?有高手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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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532
這題可以申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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