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外國人之收容程序,外國人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B)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抗告
(C)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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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0), B(1794), C(861), D(385), E(0) #2020065

詳解 (共 10 筆)

#3429151

入出國及移民法 38-2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 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 送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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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727
1.聲明異議之客體為:行政處分。 例如:...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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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743

不服暫予收容→聲請收容異議

不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停止收容


有關外國人之收容程序,外國人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老師說收容異議寫成聲明異議也可以

(B)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抗告

→抗告是針對法院下的裁定,本題暫予收容處分是行政處分,要先聲請收容異議才可以針對後續法院下的裁定提起抗告。


(來源:阿宇行政法上課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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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794
46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 如何處理?
(A)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B)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D)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答案:A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高普考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6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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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339

A  聲明異議應改->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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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2873
覺得很瞎…「聲明異議」跟「收容異議」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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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395
不知道有沒有關係,立法院是用了「聲明異議...
(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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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508
(A)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明異議 第...
(共 5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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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357

會不會是「聲明異議」是有別的實務見解?有高手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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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532

這題可以申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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