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拘提與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提後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義務人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C)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D)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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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48), C(485), D(5929), E(0) #971689
統計: A(79), B(248), C(485), D(5929), E(0) #971689
詳解 (共 9 筆)
#2443212
行政執行法
(A)第 19 條 拘提後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義務人
(B)第 19 條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C)第 20 條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D)第 19 條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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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24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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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594
D想太多你以為你關一關就不用還我錢嗎? (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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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187
a的白話解釋 如發現沒有欠稅當然不符合要件 當然要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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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87
B管收可以延長一次阿
總共最常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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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096
D這個內容很常考!要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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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949
行政執行法19、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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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096
請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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