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消費者於網路中購物可以有幾天之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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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天
(C)7 天
(D)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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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5), C(14805), D(297), E(0) #184149

詳解 (共 5 筆)

#519800
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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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379

修法 七大類商品不適用網購七日退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來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 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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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388
名詞變更:
郵購→通訊交易
訪問買賣→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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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01

【修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
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
次日起15日內
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
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
次日起15日內
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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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02
第 2 條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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