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某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在此情形下,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得為下列何種決定?
(A)依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裁處罰鍰,但應扣除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之金額
(B)依從輕原則,行政機關得對某甲裁處罰鍰,某甲因此可向公益團體要求退還其所支付之金額
(C)依權力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得另對某甲獨立裁處行政罰鍰,與某甲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無涉
(D)依司法程序優先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再對某甲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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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29), C(85), D(161), E(0) #1536406

詳解 (共 1 筆)

#2243828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採刑罰優先原則,只有刑罰不能達到目的或可替代之功能有限,始得再科行政罰。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 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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