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B)訴願審議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之決議應以訴願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訴願審議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6), B(175), C(4682), D(100), E(0) #152261
統計: A(686), B(175), C(4682), D(100), E(0) #152261
詳解 (共 3 筆)
#112740
第五十二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五十三條(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十五條(主任委員或委員對審議之迴避)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111
0
#587179
訴願決定之決議應以訴願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3
0
#1534504
過半數+過半數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