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美國94-142公法所定義之「嚴重情緒困擾」大體上是依據 下列哪一位學者的主張?
(A)S.J.Rogers
(B)E.M.Bower
(C)B.F.Skinner
(D)A.E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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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454), C(20), D(319), E(0) #44816

詳解 (共 2 筆)

#840429
「情緒困擾」(emotionally disturbed)是E. Bower和他的同事在1957年於加州有系統的進行情緒困擾兒童的鑑定研究中所提出來的(Bower,1982),當時所用的鑑定方法曾被國內徐澄清醫師引用為台北市國小適應困難學生的檢出工具(徐澄清,民67),Bower提出來的「情緒困擾」的定義也被公法 94-142所延用,只是公法 94-142對於Bower等人的名詞更嚴格的訂名為「嚴重情緒困擾」(seriously emotional disturbance,簡稱SED)。Bower曾批評公法 94-142的名詞,他質疑為什麼法令不一致的限制各障礙的程度,如嚴重智障、嚴重聽障、或嚴重視障,反而只徒在情緒困擾一項限制嚴重的程度,而且限制嚴重程度並不表示不嚴重的情緒困擾就不需要特殊的服務(Bower, 1982)。可惜,Bower的抗議並未被美國聯邦政府接受,1990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仍繼續採用「嚴重情緒困擾」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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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18
所以答案到底是哪個呢??B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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