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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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 B(455), C(1913), D(476), E(0) #2910705
統計: A(558), B(455), C(1913), D(476), E(0) #2910705
詳解 (共 9 筆)
#5487433
C選項
公司法 第 131 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 第 132 條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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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983
(A)
公司法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B)
第129條(章程之絕對應載明事項)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C)(D)
第131條(發起設立)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C)(D)
第131條(發起設立)
﹝1﹞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198條之規定。
﹝3﹞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D)
﹝2﹞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198條之規定。
﹝3﹞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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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募集設立)
﹝1﹞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2﹞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157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第148條(連帶認繳義務)
﹝1﹞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2﹞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157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第148條(連帶認繳義務)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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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850
A:公司法128II
B:公司法129
C:公司法131I、132I、148
D:公司法131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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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999
A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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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996
4F 不是民法,是公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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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807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所以發起人不一定要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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