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處刑事處罰?
(A)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
(B)外國船舶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之舖設
(C)外國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排放廢水於我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D)外國船舶未經許可,棄置丙類物質於我國領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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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9), C(301), D(34), E(0) #3255105
統計: A(3), B(19), C(301), D(34), E(0) #3255105
詳解 (共 1 筆)
#6328674
(A)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2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B)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3 條
未經路線劃定許可,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使用或令其拆除。
(C)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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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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