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著作權保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官律師考試為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其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補習班從歷年考題中依
據重要性選擇與編輯後,所出版之試題彙編,任何人仍得自行翻印,無庸取得該補習班之同意
(B)拍攝建築物外觀製作成明信片販賣,應經該建築著作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C)改作為一種創作行為,只要不從事散布等公開利用行為,無庸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
(D)入境時於隨身行李箱中,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一部分,仍屬合法
統計: A(271), B(889), C(599), D(1099), E(0) #1410293
詳解 (共 10 筆)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故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
某甲拍攝台北101大樓外觀,可以分為兩個行為,第一是攝影的行為,拍攝出來的照片屬於攝影著作;第二是以攝影的方式「重製」該建築著作的行為。本案討論的是某甲以攝影的方式「重製」該建築著作,並且販賣重製物之行為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查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換言之,只要符合本條規定所限制之情形外,該著作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某甲拍攝「台北101大樓」倘僅有大樓外觀,並不包括大樓內部,其將該照片製作成明信片再販賣,應無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所限制之情形,故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
另,於照片標示「台北101大樓」字樣是否有侵害商標權?依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做為商標使用者,並無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雖「台北101大樓」字樣已由台北101公司取得商標權,但某甲於明信片上標示「台北101大樓」只是一般性的說明文字,非做為商標使用,故不受商標權效力之拘束。
http://www.inter-ctt.com.tw/site/traditional_chinese/news-4-1-7.htm
剛剛又看了一次,D選項的解釋應該是4F說的 著作權法第87-1條第三款 沒錯 感謝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上述著作權法第8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一定數量依主管機關82年4月24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一)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 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四)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智慧局93年6月17日電子郵件930617b見解謂:「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二、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以適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針對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利用人自外國購買一份正版CD,以「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方式輸入者,該CD如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應屬合法之重製物,購入後因個人興趣改變而將其上網拍賣,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http://blog.yam.com/legal/article/13541220
C.改作
什麼叫做「改作」?簡單的說,就是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
「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因此,改作別人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掉了,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為英文後,另外有個日本人要將該英文小說翻譯成日文,這個時候,日本人除了要徵得英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還要徵得中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原則上改作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經合法的途徑,取得電腦程式的正版拷貝,如果這個電腦程式與我們所用的電腦不相容,而必須修改程式的話,可以不經程式著作人的同意,直接修改,不過修改過的程式只限於修改人自己用,不可以提供別人使用。
D.著作權法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D選項我整理四樓貼的內文來舉例:
我在國外禮品店買了一尊雕像,沒經過雕像作者的同意就帶回國,要怎樣才算合法?
1. 必須證明我帶雕像回國不是為了散布它,只是我個人要使用而已。或者我必須把雕像跟其他行李打包在一起,而不能把雕像當成一件獨立行李。
2. 每趟回國,我只能帶一尊雕像。同樣的雕像我不能一次帶兩尊。
(A)司法官律師考試為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其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補習班從歷年考題中依 據重要性選擇與編輯後,所出版之試題彙編,任何人仍得自行翻印,無庸取得該補習班之同意->仍須
(B)拍攝建築物外觀製作成明信片販賣,應經該建築著作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無須
(C)改作為一種創作行為,只要不從事散布等公開利用行為,無庸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仍須
(D) 著作權法第87-1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