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公務員撤職及其救濟,均由下列何機關為終審機關?
(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B)考試院銓敘部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
(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B)考試院銓敘部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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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 C(79), D(713), E(0) #648915
統計: A(3), B(16), C(79), D(713), E(0) #648915
詳解 (共 2 筆)
#4328667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法案施行後,公懲會於2020年7月17日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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