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決定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提起訴願
(B)應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提審
(D)應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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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891), C(132), D(2435), E(0) #3151356
統計: A(366), B(891), C(132), D(2435), E(0) #3151356
詳解 (共 8 筆)
#5960611
行政訴訟法第237-10條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37-11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解題】
有關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決定之救濟 → 收容聲請事件 → 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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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927
依入出國移民法§38明定移民署對強制驅逐出國之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總期日不得逾120日。
訴願決定依訴願法§85規定,基本三個月,得延長一次二個月。
所以收容異議不用訴願了直接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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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049
§237-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37-16.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237-16.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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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573
想問所以(C)為甚麼錯啊?是地方行政法院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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