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育有 一子壬。甲死亡時,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與甲飛機失事同時死亡,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B)若丙於甲生前故意殺丁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甲死亡時,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C)若丁於甲死後首先發現其遺囑,但立即將其燒燬湮滅時,由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D)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由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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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 C(17), D(60), E(0) #3505953

詳解 (共 1 筆)

#6591330
  1.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絕對失權規定於第1145條第1項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 相對失權規定於第1145條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雖然本款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但依題目甲已死無法為宥恕。
  4. 第1176條第1、2項: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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