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對於行政機關不給付原本同意之公費獎學金,可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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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92), C(2291), D(23), E(0) #331703
統計: A(21), B(392), C(2291), D(23), E(0) #331703
詳解 (共 5 筆)
#4636587
一、一般給付訴訟:
指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以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的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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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302
處分原先已經做成了(要給的金額)
只是突然不給錢了,只是單純的爭執原本的行政處分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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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2862
處分已作成,但不給錢:一般給付訴訟
處分未作成(拒絕申請、應作為而不作為):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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