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乙二人共同強拉被害人 A 上車,開往離市區遙遠之山上,予以輪流強制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B)甲、乙成立刑法第 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C)如甲僅 13 歲,乙仍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D)如 A 僅 13 歲,甲、乙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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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684), C(4103), D(972), E(0) #646004

詳解 (共 10 筆)

#1064796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336 號判決
若有未滿十四歲之人,「參與」實行犯行者,仍應將該無責任能力人之「犯行」,剔除於外,不予計入共同正犯人數之列。
 (C)如甲僅 13 歲,乙僅成立刑法第221條 (因為刑法上甲不算入,所以只算乙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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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19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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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027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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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896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指計程車等,非題目之自家車子)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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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905
C錯在乙不用加重(刑法221),因為甲未成年,所以他們不算是共犯(刑法222),因此乙只能適用刑法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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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99
學者見解認為應視為共同正犯。實務認為因未成年而不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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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396
第1款是說「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因為甲13歲,不罰,所以不算進「二人」裡面,只剩乙一人受罰。

(A)選項沒有設定年齡,所以依通常情況,就是「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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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669
好詭異的條文@@

如果一個中年怪叔叔跟一個13歲的小孩共同欺負女孩
居然怪叔叔就沒有加重的適用,是不是有些便宜怪叔叔了??

不過C選項應該是他沒有說被欺負的女孩是未滿14歲的
所以怪叔叔如果跟一個13歲的小孩,共同欺負成年女孩的話
是無加重的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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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748
刑法 18 條

i.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ii.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iii.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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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20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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