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5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B)所謂裁處權消滅,即不得再行發動裁處程序
(C)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 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期間自原裁處被撤 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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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 C(3), D(8), E(0) #3791925

詳解 (共 1 筆)

#7360077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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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5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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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7 條 1.行政罰之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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