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終局判決
(A)提起非常上訴
(B)提起上訴
(C)聲請重新審理
(D)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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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3), C(683), D(217), E(0) #153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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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521
第三人→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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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644
行政訴訟法 第 六 編 重新審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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