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3 條的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阿摩線上測驗
1F Cheng-Chian W 大一下 (2013/05/20)
| |||
2F Peiyi Chen 高三下 (2014/08/10)
☆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第 3 條 Ø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1) 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Ø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Ø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 |||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31)
已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