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姊弟甲、乙二人共同繼承其父丙的遺產後,至今尚未分割遺產,亦無任何
相關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遺產全部有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B)乙對於丙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依應繼分負清償責任
(C)丙的債權人得向甲要求,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其全部債務
(D)甲、乙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得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1), B(661), C(1485), D(494), E(0) #2910709
統計: A(711), B(661), C(1485), D(494), E(0) #2910709
詳解 (共 6 筆)
#5468404
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或明示約定為限。又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是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參照),而繼承人內部對於債權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係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參照)。
本題
(A):因為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參照),僅在內部存有「潛在應有部分」,非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經過分割後,也是各自擁有所有權,並不會變分別共有而有應有部分)
(B):綜上所述,乙對外之清償責任,並不以應繼分為限。應繼分是債務人內部各自負擔的部分。
(D):債務人內部分擔的部分,原則上是依應繼分比例負擔,但例外如有法律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則依其方式。故並非僅得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155
0
#5693197
民法第 1148 條
1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0
2
#5999761
(A) 甲對遺產全部有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甲、乙對遺產全部有公同共有關係(沒有應有部分,遺產分割後,亦同)
(B) 乙對於丙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依應繼分負清償責任→負連帶清償責任
(D) 甲、乙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得依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負連帶清償責任
19
1